当前位置:首页 > 内部管理
(2008-04-03)

  第一章 总则 

  第一条 上杭县慈善总会,英文译名为Shang Hang Charity Federation(缩写为SHCF,下称本会)。 

  第二条 本会为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、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,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 

 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广纳义举,广播善心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,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,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,协助政府发展慈善公益事业,促进社会文明进步。 

  第四条  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杭县民政局,接受民政局的业务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 

 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杭县人民路72号。 

  第二章 业 务 范 围 

  第六条  本会坚持“立足民政,面向社会,以社会救助为中心”的工作方针。主要业务范围是: 

  (一)建立、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;接受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;组织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,为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。 

  (二)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;接收、分配、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;救助受灾群众;抚慰救灾勇士。 

  (三)组织各种社会活动,扶助困难群体,开展扶贫救济、抚恤工作。 

  (四)开展救灾、扶贫、安老、助孤、支教、助学、扶残、助医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。 

  (五)参与和推动文化、教育、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救助事业;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,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。 

  (六)总结交流经验,展示工作成就;加强同省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,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、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;参与各种慈善援助活动。 

  (七)经有关部门同意,按规定程序报批,兴办与宗旨、业务相关的非营利事业单位,筹措慈善资金。 

  (八)组织慈善宣传,增强慈善意识,探索具有上杭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。 

  (九)指导单位会员,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;加强与国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;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。 

  第三章 会  员 

 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 

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 

  (一)拥护本会章程; 

  (二)热心慈善事业,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; 

  (三)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申请参加本会。 

 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者创始会员资格的,为本会永久会员;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,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。 

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 

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 

  (二)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 

  (三)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 

  第十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 

 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 

 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 

  (三)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 

 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 

  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 

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 

  (一)执行本会决议; 

 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 

  (三)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任务; 

 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 

 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 

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 

 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,情节严重的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 

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 

 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   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 
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 
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 

 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 

 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 

  (五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 

 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县民政局批准。 

 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
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: 

  (一)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 

  (二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 

  (三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,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聘请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、高级顾问,授予荣誉会长、荣誉副会长、高级顾问称号; 

  (四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 

  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以及与慈善有关机构。 

  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 

 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 

  第十九条  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
 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(原则上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),对理事会负责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: 

  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 

  (二)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; 

  (三)审查各项方案和报告; 

  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;聘请顾问;授予名誉理事称号; 

  (五)提出本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以及与慈善有关机构设置方案,报请理事会决定; 

  (六)提出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的人选方案,报请理事会决定; 

  (七)筹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; 

  (八)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; 

  (九)决定其他紧急事项。 

 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 

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
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会长办公会职权是: 

  (一)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; 

  (二)制定本会工作制度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 

  (三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专业委员会和项目部正、副主任的任免事宜; 

  (四)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。 

 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。会议由会长或者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。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,广泛听取意见,依法科学决策。 

 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 

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 

 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 

  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 

  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 

 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 

 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。 

 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。 

 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担任。 

 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 
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; 

 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 

  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 

  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 

 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 

 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主要职责: 

  (一)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 

  (二)协调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与慈善有关机构开展工作; 

  (三)负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; 

  (四)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。 

  第五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 

 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 

  (一)捐赠; 

  (二)政府资助; 

  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; 

  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 

 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 

 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确保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 

 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 

 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 

 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审计局的财务审计。 

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。 

 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 

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 

 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 

 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县民政局同意后生效。 

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 

 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者常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 

 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县民政局审查同意。 

 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 

 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 

 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县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在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 

  第八章 附  则 

 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6月2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 

 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 

 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慈善总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  
中国·上杭-内部管理

主办:上杭县慈善总会 承办:上杭县数字上杭建设办公室  流量分析
闽ICP备09032653号 电话:0597-3955111 E-Mail:cszh@shanghang.gov.cn
建议使用1024*768分辨率,16位以上颜色 Netscape6.0、IE6.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